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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3月至5月,赵某为获得高额利润,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,利用烟草制品的地域差价进行非法经营,先后从外省通过物流公司及客运车辆运输的方法,分10次从省内某烟酒批发中心销售香烟,销售数额高达二十万元。
理由:赵某违反国家规定,未经烟草专卖许可,非法经营烟草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法律、行政法规许可经营专营、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,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,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。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法律、行政法规许可经营专营、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,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,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,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能构成本罪。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,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。本案中,赵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前提下,为谋取非法利益,私自经营烟草生意,违反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,非法经营数额达二十万,情节严重,依法成立非法经营罪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二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;
(三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、保险业务的,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;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、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(三)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,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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